海清发声支持蒋梦婕

4月19日,新版《红楼梦》林黛玉的扮演者蒋梦婕发文称多年前被恶意偷拍裙底,近日又因为该视频遭勒索,该事引发广大网友关注。

 


 

演员蒋梦婕

 

 

随后,演员海清转发蒋梦婕微博为她发声:“支持梦婕。拍摄、传播和敲诈的都速度进去,好好反省,彻底改造。”

 


 

以毁掉其事业为要挟 索要钱财

 

 

蒋梦婕晒出了对方勒索的部分截图,写道:“作为公众人物,我站出来或许可以让更多的人关注到这类恶性事件。被偷拍不是我们的错,我们的人生不应该因为这种事情而受到影响。希望大家都能安心地走在闹市区、僻静处,不用再因为一些心怀卑鄙龌龊想法的人而担惊受怕。”

 


 

从对话截图中可以看到,对方不断发出威胁勒索语言。“看来你是赔得起合同违约金广告违约金,还有你的演艺事业?”“你要是不处理,你曾经的努力会付诸东流,以后也没有以后了!”“明天中午12点以后,我就开始一个个品牌挨个传……最后一站才是公安机关……”

 

 

 

 

蒋梦婕曝光的偷拍者所发的威胁信息

 

 

蒋梦婕称,报警后目前嫌疑人已被控制。

 


 

拿恶意偷拍的私密视频来敲诈勒索当事人涉嫌哪些罪责?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行为人如果偷拍他人隐私部位,还用来敲诈受害人,则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

 

 

通过各种方式散布、售卖偷拍的他人私密视频将面临哪些处罚?

 

 

首先,散布他人隐私违反了民法典关于隐私权的相关规定,被侵权人可通过民事手段要求侵权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还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其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应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另外,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即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正观新闻综合法治日报、极目新闻、央视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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