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车改革配套新政:异地任职干部探亲不得公车接送

为解决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近日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对公务交通补贴发放、调研接待用车和班车管理使用等作了明确规定。

政策要求,要规范公务交通补贴发放。对职务变动人员,自职务调整后的下月起按新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对于调入或新入职的各级党政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自正式报到的下月计发公务交通补贴。其中,调入前属于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身份的,暂按照调入前的职务发放;属于社会招考入职的,暂按照科员、办事员职务发放,自职务明确后的下个月起按新标准发放。援藏、援疆、援青等对口支援干部,由原单位继续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受援地已经完成公车改革的,按照受援地的标准执行;受援地未进行公车改革的,按照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政策提出,要规范调研接待用车和班车管理使用。调研接待用车要严格按照各级公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范围和编制数配备,不得擅自扩大。集体公务出行和公务接待,要优先使用保留的调研接待用车,必要时可租用社会车辆,费用由本单位按规定报销。党政机关职工上下班原则上自行解决;确需安排开行班车的,要按照社会化、市场化方式运行,原则上租用公交公司车辆或其他出租公司车辆,实行缴费乘车,缴费标准由单位与车辆所属公司根据乘车人数、距离远近等因素协商确定。

异地任职干部探亲交通费用问题如何解决?政策规定,异地任职干部往返任职地与家庭主要居住地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安排公务用车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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