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生存状态:四成月收入不到5000元 每天熬夜是常态

制图由腾讯混元大模型生成

11月10日,河南平顶山大三学生李昊(化名),在公司通宵游戏直播近9小时后,回到校外出租屋休息时猝死。

事发后,涉事公司河南琴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表示,公司与李昊签署的是《主播及公会合作协议》,双方没有雇佣关系或实习关系,李昊是结束工作后在自己租住的出租屋内死亡,与公司并没有关系。

网络主播与公司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谁该为此担责?

事件

直播记录显示李昊猝死前曾通宵直播

据澎湃新闻报道,李昊就读于河南平顶山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科学与应用系,预计明年6月毕业。“学校要求学生有6个月实习经历,他很听话,从暑假就开始找实习了。”10月14日,李昊告诉爸妈,自己在郑州找到了一家直播公司做游戏主播,保底能拿到3000元的底薪。

李昊的父亲李永成(化名)没想到,孩子入职工作不足一个月,再次得知消息,竟然是死讯。

11月10日晚上7点多,李永成接到了孩子所在学校的电话,被告知孩子在合租的出租屋内死亡,没有抢救过来。

事后,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李昊属于非正常死亡,死因为“猝死”。

《协议》要求每月开播不少于240小时

“为什么会猝死?”这个结果让李永成很难接受。他说,李昊的身体一向很健康,也没有心脏病既往史,去年体检显示各项指标都很正常。

李永成从合租同学处得知,在猝死前,李昊刚刚“通了一个大宵”,进行了长达9个小时的彻夜直播。“同学说孩子刚入职的时候是上的白班,但从11月5日开始,公司要求他上夜班,让他夜里进行直播,孩子不愿意,公司主管就进行规劝和诱导,说夜里直播打赏的人更多,能挣的钱也更多,同学说孩子一直都不情愿。”

点开李昊的抖音账号,里面记录了他从10月15日至11月10日的直播动态,短短25天里,他进行了89场直播。猝死前一天,李昊晚上8点多前往公司,9点16分直播,中间休息了两次,持续直播到了早上5点59分,总直播时长近9个小时。

这已经是李昊连续第五晚通宵直播。

为什么会那么拼命直播?李昊和公司签署的《主播及公会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上,李永成看出了端倪。《协议》规定,主播每月保底收入3000元,但要求开播有效时长达到每月240小时、开播有效天数达到每月26天、主播上传短视频每月15条。

涉事公司:没有强迫熬夜直播

记者注意到,与李昊签署协议的是河南琴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该公司负责主播的运营管理服务,同时可以获得主播20%的直播收入。工商信息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19年10月9日。

在网上搜索该公司,可以看到不少招聘信息。在BOSS直聘网站上,该公司发布了10条招聘信息,“游戏主播”招聘信息显示,薪资4000-9000元……除了“游戏主播”外,该公司还在大量招聘“游戏操作员、代练搬砖”等,薪资从4000元到13000元不等。招聘平台的公司介绍显示,公司从事游戏领域、深耕多年,规模为150-500人。

该公司法务代表张某向媒体表示,李昊猝死与公司并没有关系,“我们签的是合作协议,双方没有任何雇佣关系或者劳动合同,再加上他是在自己租住的出租屋出事的,我们没有什么责任。”

他说:“我们招聘要求就是18岁以上、会打游戏,我们提供场地,有人给主播打赏,我们就从里面抽成,就是这种简单的合作关系,相当于是一个兼职。”此外,公司对于李昊夜间直播不知情,也不会强制要求主播在夜间进行直播。公司出于人道主义,只能给家属5000元的抚慰金。

同日,记者曾多次致电李昊就读的平顶山职业技术学院,但一直未接通。

争议

律师:劳务过程中受伤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谢燕萍告诉澎湃新闻记者,琴意公司和李昊签署的《主播及公会合作协议》能很大程度上减轻雇主责任,但实际上游戏公司对其工作时间、工作内容都有诸多规定,李昊实际与公司存在不平等的合同关系,更多的是接受公司的管理,家属可以主张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即使是雇佣关系,如果在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作为雇主的游戏公司也应当承担雇主责任。“通过李昊的直播动态可以看出,他的直播时间比较规律,11月5日之前都是白天直播,之后才开始夜间直播,连续进行了5天,这显然是有安排的,不是主播自己自由安排。”

谢燕萍指出,游戏公司给李昊保底收入的前提是需完成公司规定的直播时长,是付出了劳务而获取的对价。同时,游戏公司也将在账号打赏中提取收入,即是从李昊的劳动中获取利益。因此,无论是账号的潜在和将来预期收益,还是李昊付出劳动所获得的现实收益,游戏公司都是最终获益方,是依托了李昊付出的劳动而获利。“如今李昊因连续工作猝死,公司作为获利一方,无论从雇主责任还是从合同的公平责任来讲,我认为都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

主播与游戏公司构成什么关系?

网络主播与公司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对于这一现象,已有相关司法实践。

10月2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诉权保护典型案例,网红主播余某溶与某文化传播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案件引发网友关注。

某文化传播公司与余某溶签订《艺人主播服务合作合同》,约定余某溶为公司旗下艺人主播,公司对余某溶参与在线演艺平台享有合法权益,余某溶在合作期内需配合公司分配并参与指定平台进行演艺直播,公司独家拥有在线演艺直播活动的音视频版权等。合同签订后,余某溶离开公司,公司起诉请求判令余某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支付违约金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余某溶与某文化传播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案涉合同约定,某文化传播公司仅指定平台供余某溶进行在线演艺,主播受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约束,但不应视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从收入分配上看,某文化传播公司仅是按照其与直播平台和余某溶之间的约定比例进行收益分配,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保底收入并非余某溶收入的主要来源,故某文化传播公司基于合作协议向余某溶支付的直播收入不应视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

综上,双方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网络直播是近年快速发展的行业,网络主播与签约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应依照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焦点

主播每天睡眠不足5小时?

大学生直播后猝死案例不是孤例。2017年,某直播平台游戏主播孤王因过度劳累而不幸猝死。孤王是一个很敬业的主播,每天直播从半夜12点开始,到第二天早晨9点才结束。媒体报道称,长时间日夜颠倒,最终身体扛不住,导致孤王因过度劳累而“猝死”。

主播猝死,熬夜只是替罪羊,背后折射的是残酷的主播生存状态。

每天睡眠不足5小时,可能是直播电商行业的常态。有网友称,直播公司运营岗要陪主播播完后,再进行整理数据对接货品相关工作,都需要加班到很晚。

2020年底,某头部主播透露,平时如果不忙的话,凌晨三四点下播,每天天亮才从公司离开是常事。即使每周不开直播的那天,自己还要接采访、拍广告,基本全年无休。

随便在招聘平台上查看了几家招聘直播运营岗位的工作描述,都要求应聘者抗压能力强、能熬夜。有的公司明确标明直播时间是从早6点到凌晨2点;有的则直接要求应聘者“能熬夜”。

直播运营这份工作几乎没法不熬夜。也有网友在社交平台中,劝导想要加入直播电商行业的人们三思而后行。

主播们“人前吃肉,背后受罪”

在很多人看来,网红主播是一个光鲜亮丽的职业,大多不需要日晒雨淋,在演播室里唱唱歌、跳跳舞,陪网友聊聊天,就能收到大把的礼物。

而随着直播平台的进一步发展,大家对才艺也没了要求,只要主播是活的,无论是直播吃饭、睡觉还是打游戏,似乎都能赚到钱。

可是,很多人只见人前吃肉,不见背后挨揍。主播们吃了多少苦、受了多少罪,恐怕是谁干谁知道。

为了引流,获得网友关注,一些没什么才艺的主播们也是拼了。熬夜直播只是小case,有人直播盗墓、有人直播探灵、有人直播“造娃”,还有人直播吃饭,然后再催吐。

某大胃王就曾在视频中干吃8斤白米饭、10人份的黄焖鸡米饭、20屉蟹粉小笼、100只鸡翅……那些直播狂吃的主播怎么都不胖,背后却被人揭秘她们在催吐。也有人承认催吐并录了视频道歉。

暴饮暴食再催吐是一种非常极端的行为,长此以往会对身体造成伤害,危害性可能不亚于熬夜。最糟糕的是,催吐者有可能会罹患神经性厌食症,当呕吐形成一种条件反射之后,只要一吃饭就会吐。据说,戴安娜王妃就饱受催吐后遗症困扰。

四成主播月收入5000元以下

诚然,有主播一周“粉丝刷礼物”会收入过千万。但网络主播只有少数人能站在“金字塔尖”。《中国网络主播生态调查报告》显示,以各直播平台top1000的主播为例,其平均的累积收入是199665元。45%的主播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17%的主播月直播收入在5000-10000元之间,超3万元的仅有13%。

也就是说,绝大多数的主播收入还不如城市小白领。从主播生态来看,网红主播也是“赢家通吃”。统计显示,排名前5%的主播收入,占到了平台主播全部收入的92.8%,其中1%的主播就占全体主播总收入的80%。

残酷的是,门槛越低的行业,竞争者入场就越简单,相应的,竞争的激烈程度就不言而喻。未来,在移动直播平台成为主流之后,直播的碎片化倾向无疑更强烈,竞争可能不是激烈,而是惨烈。站在“金字塔尖”的,收获流量与观众,塔座上的可能连汤都喝不上。

整合:易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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