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震娅:钓鱼岛领土主权争端的“关键日期”

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副研究员疏震娅认为,"关键日期"是以争端中特定时间前的法律情势作为确定待查事实范围和评估争端可诉性的标准和尺度。钓鱼岛领土主权争端可从权利取得和权利转移两个层面来看待。中日的领土取得主张在日本声称实施先占时形成对立。在领土主权变更问题上,中日实际上没有对领土主权转移形成主张对立,无须为此再确定关键日期。钓鱼岛领土主权争端可以日本阁议决定先占的时间作为关键日期。由此,中国主张的证据可采性和证明力优于日本主张的证据,日本所谓"有效控制"行为不具有证据效力。

关键日期在国际争端解决实践中提出并不断加以运用,与领土主权争端的关系尤为密切。面对中日钓鱼岛领土主权争端的长期演变,以关键日期为切入点,可审视争端中的法律关系,检视双方证据的法律效力。

一、国际法上的关键日期

国际实践和理论研究从排除或弱化关键日期以后行为的法律意义的角度提出,争端中存在着对评估事实、影响裁判结果具有重要意义的"关键性"时间。这种评估的目的是在时间上确定待查事实的范围,排除不应影响争端解决的因素。关键日期在程序上还能影响争端解决机构对争端能否具有管辖权。当事国形成接受争端解决机构管辖权合意的时间,往往决定了争端解决机构能否受理争端。关键日期是根据争端的事实情况来确定时间节点,以该时间节点前的法律情势作为确定待查事实范围和评估争端可诉性的标准和尺度。关键日期提供了一个作为检验标准的时间点,以甄别或选择有效事实,从而据此定性适当的案件。

确定关键日期是适用的重点和难点。关键日期的确定以争端受理机构自行解决为原则。当事方虽不能决定关键日期,但其主张是在确定关键日期时的重要考虑因素。关键日期的确定标准可从权利主张对立形成的时间来考虑。如果各方权利主张有较为明确的形成时间,那么权利主张对立的形成就是在后一方提出权利主张之时。如果一方权利主张没有明确的构成要件成就时间时,另一方主张取得权利的时间即形成双方权利主张的对立。在这两种情况下,权利主张对立形成的时间,就是关键日期。关键日期不能简单理解为争端产生的时间。竞争性权利在事实上已构成法律冲突的时间可被认定为关键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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