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人大回应“电动自行车搭人超12岁违规”:出于安全考虑

近日,关于南宁“电动自行车搭人超过12周岁违规”的消息,引发网友热议。

5月29日下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自治区公安厅就《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非机动车载人的有关规定召开情况说明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表示,《条例》立法时规范的对象是符合旧国标的电动自行车。

广西人大回应“电动自行车搭人超12岁违规”:出于安全考虑

本文图均为 南国早报微信公众号 图

1“电动自行车搭人超过12周岁违规”是出于安全考虑

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以下简称42条规定):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人;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时只可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搭载6周岁以下儿童应当使用固定座椅。

此外,还规定“达到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在驾驶时不得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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