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3日凌晨2时22分,女子胡某乙第二次推开街边燃气锅炉房的房门,独自进入后关门,再也没能走出。时隔15小时后,紧闭的锅炉房门缝冒出黑烟,工作人员巡查发现惨烈现场:胡某乙侧卧倒地,上身赤裸,下半身衣物被完全烧焦,全身烧伤面积达70%。经专业鉴定,其真正死因并非烧伤,而是一氧化碳中毒。
事后,死者家属以生命权纠纷为由,将小区物业公司及项目开发商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56万余元。2026年5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明确了各方责任划分。
案件详情:女子凌晨两度进入锅炉房,最终意外身亡
2025年1月3日凌晨0时许,胡某乙骑行电动车前往新疆阿克苏某街道,并进入当地一家酒吧消费。
凌晨2时04分,结束饮酒的胡某乙走出酒吧,随手推开街边一处房屋房门并进入。该房间为燃气锅炉房,内部空间十分狭窄,锅炉与房门之间仅能容纳一人落座,属于高危设备作业区域。停留约13分钟后,胡某乙自行走出锅炉房,返回酒吧。
凌晨2时22分,胡某乙再次离开酒吧,径直走向此前进入的锅炉房,推门进入后关闭房门,此后一直未离开。
直至当日下午5时43分,物业工作人员日常巡查时,发现锅炉房房门缝隙冒出黑烟,察觉异常后立即开门处置,瞬间有大量黑烟涌出。工作人员随即使用灭火器扑救,并第一时间报警。此时,距离胡某乙最后一次进入锅炉房,已过去15个多小时。
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结果显示:胡某乙呈侧卧姿态倒地,双手僵硬,上身无衣物覆盖,下半身衣物完全烧焦,颈部残留烧焦纤维痕迹。经物证鉴定机构鉴定,死者全身皮肤烧伤面积达70%,但直接死亡原因为一氧化碳中毒,重度烧伤并非致死原因。
各方争议:酒后误入如厕?权责归属引纠纷
事发后,家属结合现场情况推测,胡某乙大概率是酒后急需如厕,不慎误入无明显标识的锅炉房,最终遭遇意外。为此,胡某乙父母将物业公司、开发商一并诉至法院,主张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索赔56万余元。
家属认为,涉事燃气锅炉房作为危险设备区域,房门长期未上锁,内外均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识,无法起到警示、防范作用;同时,物业公司长达15个多小时未排查出异常情况,巡查管理严重缺位,是本次意外发生的重要原因,存在重大过错。
对此,物业公司提出抗辩,称锅炉房为专用设备封闭区域,并非公共休闲、通行区域,不属于公共场所,公司日常已落实定期巡检等基础管理工作。胡某乙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两次擅自闯入专用危险区域,理应自行承担自身安全风险。
涉案开发商则表示,该项目早在2019年便完成竣工验收,已整体移交物业公司全权管理,自身无后续管理义务,也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终审:物业管理疏漏担责30%,死者自担70%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对各方过错逐一作出认定:
其一,物业公司存在明显管理过错。燃气锅炉房属于法定高风险作业区域,管理人必须设置醒目安全警示标识,并采取上锁、围挡等有效措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但涉案锅炉房房门未上锁、无任何警示标识,且长达15小时未排查出人员滞留的异常情况,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疏漏,与本次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其二,死者胡某乙自身承担主要过错。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基本的认知和风险判断能力,应当知晓锅炉房属于危险专用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但其不顾安全隐患,两次擅自闯入,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其三,开发商无需承担责任。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事锅炉房存在设计、质量缺陷,且项目早已完成移交,后续管理权责归物业公司所有,开发商无侵权事实及管理过错。
结合各方过错程度、事故因果关系,一审法院最终判定: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胡某乙自行承担70%的责任,物业公司需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8.6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死者家属与物业公司均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家属认为责任划分比例失衡、赔偿标准存在误差;物业公司则坚持自身无责,不应承担赔偿义务。
2026年5月15日,新疆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双方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来 源:青岛新闻网、中国裁判文书网

